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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(溧阳龙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)半岛官方网站在线登录入口
发布时间:2023-10-31 23:44 来源:网络

  2023年1月17日,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,“轧钢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”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应建3台加热炉配套3套废气处理设施,废气通过3根排气筒排放,实际建有2台加热炉,产生的废气经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排气筒集中排放,检查时1号炉正在生产,2号炉未生产。该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完全建成、未验收,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。经调查询问,该项目由你单位负责建设、生产、组织验收。

  5、溧阳龙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接待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授权委托书及负责人情况说明各1份;

  7、“轧钢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(污染影响类)(部分)复印件1份;

  你单位“轧钢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完全建成、未验收,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行为,违反了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“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,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。”和第十九条第一款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,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,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。”的规定,应当依法予以处罚。

 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以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常环罚告〔2023〕9号)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,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。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,也未要求听证。

  以上事实,有我局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常环罚告〔2023〕9号)、《送达回证》为证。

  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: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,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关闭”。

  根据本案情节与后果,对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,我局决定根据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》(苏环规〔2020〕1号)“表2-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,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”,对你单位“轧钢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完全建成、未验收,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行为,处以罚款叁拾壹万元,责令你单位六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。

 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,六个月内改正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完全建成、未验收,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行为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上述罚没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持本处罚决定书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缴纳,收款人:常州市财政局。逾期不缴纳罚没款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。

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
  逾期不申请复议,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,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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